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