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县 | 办理机关 | 地址 | 电话 |
|---|---|---|---|
| 驿城区 | 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驿城区税务局 | 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街道 驿城大道与交通路交叉口东南角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89-100号窗口 | 0396-2886056 |
| 西平 | 国家税务总局西平县税务局 | 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护城河南路街道9号三楼 | 0396-6198581 |
| 上蔡 | 国家税务总局上蔡县税务局 | 驻马店市上蔡县卧龙街道 黄淮商贸城行政服务中心3号楼二层 | 0396-6927969 |
| 平舆 | 国家税务总局平舆县税务局 | 驻马店市平舆县健康路街道 | 0396-5000367 |
| 正阳 | 国家税务总局正阳县税务局 | 驻马店市正阳县真阳街道1号 崇德街与文星路交汇处东侧路北正阳县市民中心 | 0396-8909226 |
| 确山 | 国家税务总局确山县税务局 | 驻马店市确山县三里河街道 市民中心 | 0396-7066000 |
| 泌阳 | 国家税务总局泌阳县税务局 | 驻马店市泌阳县花园街道街道 铜山湖大道与文苑路交叉口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税务局(窗口) | 0396-7916689 |
| 汝南 | 国家税务总局汝南县税务局 | 驻马店市汝南县汝宁大街行政服务新区街道3号1楼西室(窗口) | 0396-8126888 |
| 遂平 | 国家税务总局遂平县税务局 | 驻马店市遂平县勤政路街道1号1楼税务室(窗口) | 0396-4969167 |
| 新蔡 | 国家税务总局新蔡县税务局 | 驻马店市新蔡县月亮湾街道 市民之家B楼 | 0396-5980391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税务机关应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纳税信用为基础,结合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执业质量检查、业务信息质量等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或信用记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同时公告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下列信息: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 (二)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纳税人可以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及积分明细和所属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
| # | 材料名称 | 要求 |
|---|---|---|
| 1 |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 1 |
无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交通指引:乘坐102、103、106路公交车到新行政大厅站下车往南100米路东
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96-6198581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投诉渠道: 一、固话投诉:0396-6263392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s://12345.hnzwfw.gov.cn:8083/cns_hnbmfw_website/newwebsite/pages/subPage/appealRegister.html?rqsttype=10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三、现场投诉:驻马店市西平县(区)县护城河南路街道9号1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室(窗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一条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的后续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1)。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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