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县 | 办理机关 | 地址 | 电话 |
|---|---|---|---|
| 市级 |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金河街道开源大道75号1楼 | 0396-2831583 |
| 驿城区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街道 驻马店市驿城区驿城大道与交通路交叉口东南角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 | 0396-2899383 |
| 西平 | 西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驻马店市西平县护城河南路街道9号2楼 | 0396-2735686 |
| 上蔡 | 上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驻马店市上蔡县卧龙街道 秦相大道与洪河路交叉口东150米上蔡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 | 0396-6971985 |
| 平舆 | 平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驻马店市平舆县健康路与阳城大道交叉口东100米路北街道 市民之家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一楼C01窗口 | 0396-5067866 |
| 正阳 | 正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驻马店市正阳县真阳街道 崇德街与文星路交汇处东侧路北正阳县市民中心 | 0396-8928111 |
| 确山 | 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驻马店市确山县中原大道街道 建业泰和府营销中心东侧240米市民中心一楼人社专区 | 0396-7066988 |
| 泌阳 | 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驻马店市泌阳县铜山湖大道与盘古大道交叉口东南街道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号1楼D区企业养老保险室(窗口) | 0396-7901915 |
| 汝南 | 汝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驻马店市汝南县行政新区街道 2号楼一楼 | 0396-3296278 |
| 遂平 | 遂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驻马店市遂平县吴房街道1号3楼企业养老室(窗口) | 0396-2765206 |
| 新蔡 | 新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驻马店市新蔡县月亮湾街道 开元大道和仁和大道交叉口路东500米市民之家A栋服务大厅 | 0396-5937677 |
参保人员满足下列条件的,向待遇领取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手续。 (一)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达到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 (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
| # | 材料名称 | 要求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1 |
驻马店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领取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交通指引:乘坐6路、38路、Y5公交车在天中广场东门站下车; 乘坐15路、23路公交车在市工人文化宫站下车; 乘坐K8路公交车在广播电视中心站下车; 乘坐27路、14路、19路、23路公交车在市委南门站下车。
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96-2831583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三、现场咨询: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县)金河街道开源大道75号1楼
投诉渠道: 一、固话投诉:0396-2606692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s://12345.hnzwfw.gov.cn:8083/cns_hnbmfw_website/newwebsite/pages/subPage/appealRegister.html?rqsttype=10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三、现场投诉: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县金河街道75号1楼有诉即办室(窗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 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九条:……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 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 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 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 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 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 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 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 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5.《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第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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