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三)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四)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五)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六)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七)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三)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四)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五)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六)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七)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5号)第六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不少于二百米;(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隔离室、药房等功能区;(五)具有诊断、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六)具有诊疗废弃物暂存处理设施,并委托专业处理机构处理;(七)具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的隔离控制措施及设施设备;(八)具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九)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暂存、兽医器械、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第七条 动物诊所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二)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第八条 动物医院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二)具有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三)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除前款规定的动物医院外,其他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申请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封闭安全合法的营业场所,有合理的功能分区; (3)设立有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枪弹库(室); (4)从业人员熟悉枪支安全管理规定,熟悉枪支性能,经过安全培训; (5)具备公安部和省公安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1.馆址在河南省内且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备案。 2.申请材料规范、齐全、有效,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举办者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条件,并符合《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豫人社规〔2024〕1 号)及附件《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要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举办初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固定资产应当达到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举办中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固定资产应当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举办高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固定资产应当达到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举办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消防类学校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一)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的学校设立条件: 1.申请举办实施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民办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实施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民办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设立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同时具备五个基本条件: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办学规模达到规定要求;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领导班子和稳定的教师队伍;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 设立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的学校要有正当理由和方案; 5.申请分立、合并的,应符合同级学校设立的条件。 (二)实施自学考试助学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学校设立条件: 1.申请举办实施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 举办实施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设立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同时具备五个基本条件: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办学规模达到规定要求;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领导班子和稳定的教师队伍;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 设立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的学校要有正当理由和方案。
(一)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的学校设立条件: 1.申请举办实施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民办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实施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民办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设立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同时具备五个基本条件: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办学规模达到规定要求;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领导班子和稳定的教师队伍;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 设立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的学校要有正当理由和方案; 5.申请分立、合并的,应符合同级学校设立的条件。 (二)实施自学考试助学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学校设立条件: 1.申请举办实施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 举办实施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设立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同时具备五个基本条件: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办学规模达到规定要求;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领导班子和稳定的教师队伍;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 设立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的学校要有正当理由和方案。
(一)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的学校设立条件: 1.申请举办实施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民办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实施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民办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设立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同时具备五个基本条件: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办学规模达到规定要求;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领导班子和稳定的教师队伍;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 设立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的学校要有正当理由和方案; 5.申请分立、合并的,应符合同级学校设立的条件。 (二)实施自学考试助学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学校设立条件: 1.申请举办实施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 举办实施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设立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同时具备五个基本条件: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办学规模达到规定要求;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领导班子和稳定的教师队伍;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 设立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的学校要有正当理由和方案。
(一)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的学校设立条件: 1.申请举办实施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民办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实施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民办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设立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同时具备五个基本条件: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办学规模达到规定要求;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领导班子和稳定的教师队伍;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 设立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的学校要有正当理由和方案; 5.申请分立、合并的,应符合同级学校设立的条件。 (二)实施自学考试助学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学校设立条件: 1.申请举办实施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 举办实施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设立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同时具备五个基本条件: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办学规模达到规定要求;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领导班子和稳定的教师队伍;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 设立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的学校要有正当理由和方案。
(1)申请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封闭安全合法的营业场所,有合理的功能分区; (3)设立有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枪弹库(室); (4)从业人员熟悉枪支安全管理规定,熟悉枪支性能,经过安全培训; (5)具备公安部和省公安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从事的业务范围超出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从事的业务,或改变了设立宗旨
提出书面申请,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
申请健身气功站点变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健身气功站点登记信息内容(如活动地点 负责人 辅导员等)有变化,随年检同表确认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2.《国土部、住建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保业务衔接顺畅。房产管理部门要对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保障性等政策性住房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实时将依法办理的房屋转让、抵押等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相关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在完成房屋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也要实时将各类登记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有效防范一房多卖、已抵押房屋违规出售等行为的发生,确保交易安全。 3.《住建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四章规定:存量房转让管理。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其一般程序:(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五)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完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存量房转让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 号)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二)工作目标 实现房屋网签备案全覆盖,在全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全面实行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二、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三)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的依据。(七)网上录入房屋交易合同。合同录入完成后及时将签字盖章页上传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系统自动标注房源交易状态。(八)主管部门备案赋码。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完成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网上赋予合同备案编码。(十四)规范网签合同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制定全国统一的房屋交易网签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内容应包括:房屋坐落、成交价格等信息。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 号)一、明确房屋网签备案适用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二、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应使用统一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五)自动核验交易主体。(六)自动核验房源信息。三、优化网签备案服务(七)推进“互联网+网签”。(八)延伸端口就近办理。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房屋网签备案端口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方便房屋交易主体就近办理、当场办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九)实现网签即时备案。(十)保障交易便捷安全。五、明确房屋网签备案条件 六、规范房屋网签备案基本流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2.《国土部、住建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保业务衔接顺畅。房产管理部门要对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保障性等政策性住房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实时将依法办理的房屋转让、抵押等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相关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在完成房屋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也要实时将各类登记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有效防范一房多卖、已抵押房屋违规出售等行为的发生,确保交易安全。 3.《住建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四章规定:存量房转让管理。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其一般程序:(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五)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完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存量房转让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 号)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二)工作目标 实现房屋网签备案全覆盖,在全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全面实行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二、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三)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的依据。(七)网上录入房屋交易合同。合同录入完成后及时将签字盖章页上传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系统自动标注房源交易状态。(八)主管部门备案赋码。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完成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网上赋予合同备案编码。(十四)规范网签合同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制定全国统一的房屋交易网签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内容应包括:房屋坐落、成交价格等信息。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 号)一、明确房屋网签备案适用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二、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应使用统一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五)自动核验交易主体。(六)自动核验房源信息。三、优化网签备案服务(七)推进“互联网+网签”。(八)延伸端口就近办理。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房屋网签备案端口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方便房屋交易主体就近办理、当场办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九)实现网签即时备案。(十)保障交易便捷安全。五、明确房屋网签备案条件 六、规范房屋网签备案基本流程 。
提出书面申请,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
提出书面申请,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
提出书面申请,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已连通网络,三十日内
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信息系统
提出书面申请,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
持有导游证人员
1、原所在单位劳务合同解除 2、新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劳务合同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 第五条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的要求。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四)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五)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六)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
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拟变更保安服务许可证信息的保安服务公司
拟变更保安服务许可证信息的保安服务公司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1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共有性质变更的; 3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4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申请主体应为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2.申请变更的条件应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1.申请主体应为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2.申请变更的条件应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1.申请主体应为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2.申请变更的条件应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拟变更保安服务许可证信息的保安服务公司
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564号令)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四)……;(五)……。”
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564号令)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四)……;(五)……。”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申请主体应为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2.申请变更的条件应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已运营(运行)的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
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564号令)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四)……;(五)……。”
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564号令)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四)……;(五)……。”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564号令)第十三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564号令)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河南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豫司办〔2019〕26号) 第十二条 公司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公司律师证书: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二)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司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三)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司律师条件的; (四)连续两次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五)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 (六)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的情形。
《河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豫司办〔2019〕26号)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公职律师证书: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二)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三)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 (四)连续两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五)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 (六)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3.《住建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四章规定:存量房转让管理。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其一般程序:(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五)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完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存量房转让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 号)(二)工作目标 实现房屋网签备案全覆盖,在全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全面实行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二、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三)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的依据。(七)网上录入房屋交易合同。合同录入完成后及时将签字盖章页上传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系统自动标注房源交易状态。(八)主管部门备案赋码。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完成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网上赋予合同备案编码。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 号)一、明确房屋网签备案适用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二、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应使用统一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五、明确房屋网签备案条件 六、规范房屋网签备案基本流程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二、(五)自动核验交易主体。(六)自动核验房源信息。三、优化网签备案服务(七)推进“互联网+网签”。(八)延伸端口就近办理。(九)实现网签即时备案。(十)保障交易便捷安全。当事人申请变更、注销网签备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在变更、注销网签备案前,不得重复办理同一套房屋的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第十九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体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一、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二、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 三、注销异议登记申请人是异议登记申请人。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3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登记的森林、林木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森林、林木灭失的; 2森林、林木被依法征收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灭失的材料等,申请注销登记: (一)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 (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 2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财产被预查封的,不予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 2、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6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