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入
持迁移证件办理入户的公民
持迁移证件办理入户的公民
户籍属于我省的刑满释放人员
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公民。
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公民。
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公民。
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公民。
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公民。
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公民。
因宣布失踪后回归等原因恢复误删除户口
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公民。
原籍户口已经注销,现申请返回原籍的出国(境)定居者
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公民。
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公民。
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公民。
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公民。
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公民。
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公民。
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公民。
拟落户我省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
拟落户我省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
公民因私出国(境)、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申请注销户口的
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公民。
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公民。
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公民。
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公民。
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公民。
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公民。
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公民。
因双重户口等原因需要注销户口的
已登记常住户口的公民需要变更更正户口登记中的学历、婚姻状况、身高、血型、文化程度、兵役状况、服务处所、职业、本市(县)其他住址等内容的,提交相关证件证明。
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询到身份信息且需在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入户申请,公安机关为其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集体户口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一、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符合法律要求,不违反公序良俗,理由正当的。 二、公民的姓名用字要符合国家《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 三、不属于“正在服刑、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以及其它不宜变更”等五种情形的(以下简称五种情形)。
一、公民实施变性手术或具有两性特征的公民实施手术后确定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
已登记常住户口的公民需要变更更正户口登记中的学历、婚姻状况、身高、血型、文化程度、兵役状况、服务处所、职业、本市(县)其他住址等内容的,提交相关证件证明。
一、户籍地在本地 二、申请条件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况: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因历史登记错误,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可以指出并申请更正
已登记常住户口的公民需要变更更正户口登记中的学历、婚姻状况、身高、血型、文化程度、兵役状况、服务处所、职业、本市(县)其他住址等内容的,提交相关证件证明。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
丢失补领 40元;换领 20元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丢失补领 40元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
丢失补领 40元;换领 20元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丢失补领 40元
1、年满16周岁的,由本人申领 2、未满16周岁的,由其监护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陪同申领。
申领 20元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一、户口在申请派出所 二、申请人是户主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登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登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登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1、年满16周岁的,由本人申领 2、未满16周岁的,由其监护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陪同申领。
申领 20元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登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登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登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