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注册(离职备案)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九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一)调离、退休、退职;(二)被辞退、开除;(三)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九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一)调离、退休、退职;(二)被辞退、开除;(三)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二十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条:“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增加执业机构手续,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二十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二十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九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一)调离、退休、退职;(二)被辞退、开除;(三)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 第96号)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 第96号)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 第96号)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三)《司法鉴定 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 第96号)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 第96号)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 第96号)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 第96号)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 第96号)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 第96号)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 第96号)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其复印件 二、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依相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三、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三、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
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 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依相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 四、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2张 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 四、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2张 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 五、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2张 六、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年龄不超过60周岁;2、初中以上学历;3、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4、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年龄不超过60周岁;2、初中以上学历;3、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4、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4、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5、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6、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 五、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2张 六、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 六、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2张 七、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 六、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2张 七、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六)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 客观题考试收费标准为122元 主观题考试收费标准为70元
符合当年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资格申报条件,由申报人员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报名、考务、培训、考核、评审费 报名费:10/人。 考务费:25/科/人。 培训费:初级工理论培训收费标准为10元/天/人,技能培训收费标准为15元/天/人。考核费:初级工40元/人。
符合当年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资格申报条件,由申报人员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报名、考务、培训、考核、评审费 报名费:10/人。 考务费:25/科/人。 培训费:高级工理论培训收费标准为14元/天/人,技能培训收费标准为19元/天/人。考核费:高级工70元/人。
符合当年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资格申报条件,由申报人员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报名、考务、培训、考核、评审费 报名费:10/人。 考务费:25/科/人。 培训费:中级工理论培训收费标准为12元/天/人,技能培训收费标准为18元/天/人。考核费:中级工50元/人。
符合当年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资格申报条件,由申报人员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报名、考务、培训、考核、评审费 报名费:10/人。 考务费:25/科/人。 培训费:高级工理论培训收费标准为14元/天/人,技能培训收费标准为19元/天/人。考核费:高级工70元/人。
符合当年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资格申报条件,由申报人员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报名、考务、培训、考核、评审费 报名费:10/人。 考务费:25/科/人。 培训费:中级工理论培训收费标准为12元/天/人,技能培训收费标准为18元/天/人。考核费:中级工50元/人。
符合当年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资格申报条件,由申报人员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报名、考务、培训、考核、评审费 报名费:10/人。 考务费:25/科/人。 培训费:技师理论培训收费标准为15元/天/人,技能培训收费标准为20元/天/人。评审费:技师100元/人
符合当年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资格申报条件,由申报人员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报名、考务、评审费 报名费:10/人。 考务费:25/科/人。评审费:高级技师130元/人
符合当年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资格申报条件,由申报人员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报名、考务、评审费 报名费:10/人。 考务费:25/科/人。评审费:高级技师130元/人
符合当年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资格申报条件,由申报人员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报名、考务、评审费 报名费:10/人。 考务费:25/科/人。评审费:高级技师130元/人
符合当年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资格申报条件,由申报人员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报名、考务、评审费 报名费:10/人。 考务费:25/科/人。评审费:高级技师130元/人
符合当年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资格申报条件,由申报人员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报名、考务、评审费 报名费:10/人。 考务费:25/科/人。评审费:高级技师130元/人
符合当年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资格申报条件,由申报人员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报名、考务、评审费 报名费:10/人。 考务费:25/科/人。评审费:高级技师130元/人
符合当年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资格申报条件,由申报人员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报名、考务、评审费 报名费:10/人。 考务费:25/科/人。评审费:高级技师13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