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符合权限划分要求,准备齐全所要求的全部申请材料
符合权限划分要求,准备齐全所要求的全部申请材料
符合权限划分要求,准备齐全所要求的全部申请材料
符合权限划分要求,准备齐全所要求的全部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 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适用前款规定。”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2.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报建时,应按规定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申请;3.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可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申请;4.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规划调整经批准后,可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易地建设审批(变更)申请。
符合权限划分要求,准备齐全所要求的全部申请材料。
符合权限划分要求,准备齐全所要求的全部申请材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 2019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第四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等手续的,已经履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等手续的,已经履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项目,应根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的要求,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检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已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项目,应根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的要求,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检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已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项目,应根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的要求,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检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已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项目,应根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的要求,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检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已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项目,应根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的要求,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检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已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项目,应根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的要求,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检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2.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应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2.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应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2.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报建时,应按规定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申请;3.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可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申请;4.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规划调整经批准后,可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易地建设审批(变更)申请。
人防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2.确需拆除人防工程的项目,须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拆除补建审批;3.确需拆除人防工程,且无法补建的项目,须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拆除补偿审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B级) 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2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11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每平方米1000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级以上(含6级)) 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7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每平方米1500元。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2.确需拆除人防工程的项目,须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拆除补建审批;3.确需拆除人防工程,且无法补建的项目,须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拆除补偿审批。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2、申请符合变更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2、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疏散和人民防空指挥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需要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的项目,有关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进行设计,不得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2、符合变更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2、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疏散和人民防空指挥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2、申请符合变更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2、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疏散和人民防空指挥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1、需要变更城市单建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易地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变更材料,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变更。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6B级) 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2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11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每平方米1000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6级以上(含6级)) 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7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每平方米1500元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2.符合报废条件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由其隶属单位提出申请。
1、城市单建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项目,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易地申请。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6B级) 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2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11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每平方米1000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6级以上(含6级)) 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7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每平方米1500元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开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