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133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目录(2019年本)》,属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由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应该开展后评价的建设项目或者由省生态环境厅责令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133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目录(2019年本)》,属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133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目录(2019年本)》,属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133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目录(2019年本)》,属省辖市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133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目录(2019年本)》,属省辖市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133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目录(2019年本)》,属省辖市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持证单位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持证单位需要变更单位名称。
一、持证单位需要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持证单位部分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
持证单位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
持证单位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
持证单位遗失辐射安全许可证。
持证单位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
持证单位遗失辐射安全许可证。
持证单位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持证单位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申请。
一、异地使用单位持有与活动相符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符合辐射活动需要; 三、操作规程符合辐射活动需要; 四、作业人员持有与辐射活动相适应的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 五、需要在野外贮存的,具备相对封闭的贮存场所。
持证单位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申请。
持证单位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申请。
一、河南省内核技术利用单位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贮至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 二、送贮活动已完成。
一、放射性同位素转入转出或进出口单位持有与活动相符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活动经过省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或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活动经生态环境部批准; 三、转让或进出口活动已完成。
一、异地使用单位持有与活动相符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符合辐射活动需要; 三、操作规程符合辐射活动需要; 四、作业人员持有与辐射活动相适应的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 五、需要在野外贮存的,具备相对封闭的贮存场所。
一、放射性同位素转入转出或进出口单位持有与活动相符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活动经过省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或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活动经生态环境部批准; 三、转让或进出口活动已完成。
一、放射性同位素转入转出或进出口单位持有与活动相符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活动经过省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或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活动经生态环境部批准; 三、转让或进出口活动已完成。
一、异地使用单位持有与活动相符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符合辐射活动需要; 三、操作规程符合辐射活动需要; 四、作业人员持有与辐射活动相适应的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 五、需要在野外贮存的,具备相对封闭的贮存场所。
持证单位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持证单位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申请人条件 1. 审批对象:生产建设单位。2. 审批范围:水利部下放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 (二)准予许可条件 1. 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2. 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3. 符合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要求;4. 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 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