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提取明细
无限制
无限制
符合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19年3月24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二)离休、退休的。”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半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偿还购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偿还购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符合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符合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符合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偿还商贷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偿还商贷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符合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符合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符合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符合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符合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符合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无限制
无限制
1、若购买的为存量房或现售新建商品房,需完成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 2、若购买的为预售新建商品房,需完成不动产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贷款变更:“7.1.2 当借款人办理贷款变更业务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符合贷款变更条件的证明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且除还款账户变更外,贷款无拖欠本息。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贷款变更:“7.1.2 当借款人办理贷款变更业务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符合贷款变更条件的证明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且除还款账户变更外,贷款无拖欠本息。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拖欠本息; (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变更,须符合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可变更具体事项要求; (三)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相关约定; (四)符合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变更政策。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拖欠本息; (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变更,须符合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可变更具体事项要求; (三)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相关约定; (四)符合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变更政策。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拖欠本息; (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变更,须符合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可变更具体事项要求; (三)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相关约定; (四)符合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变更政策。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拖欠本息; (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变更,须符合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可变更具体事项要求; (三)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相关约定; (四)符合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变更政策。
(一)申请人必须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不低于6个月;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职工家庭名下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购买自住住房,有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符合再次申请的规定。 (六)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符合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申请人必须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不低于6个月;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职工家庭名下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购买自住住房,有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符合再次申请的规定。 (六)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符合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申请人必须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不低于6个月;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职工家庭名下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购买自住住房,有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五) 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符合再次申请的规定。 (六)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符合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参保单位已生成征缴计划,但无法正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职工申请个人社会保险费补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入账户与本地账户重复时均可以申请退收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入账户与本地账户重复时均可以申请退收的。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受理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二)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三)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四)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的(按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或无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参保地的(应转移至其户籍所在地); (五)因单位重组、拆分、搬迁等原因造成养老保险关系整体转移的。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受理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二)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三)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四)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的(按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或无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参保地的(应转移至其户籍所在地); (五)因单位重组、拆分、搬迁等原因造成养老保险关系整体转移的。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受理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二)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三)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四)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的(按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或无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参保地的(应转移至其户籍所在地); (五)因单位重组、拆分、搬迁等原因造成养老保险关系整体转移的。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受理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二)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三)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四)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的(按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或无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参保地的(应转移至其户籍所在地); (五)因单位重组、拆分、搬迁等原因造成养老保险关系整体转移的。
2024年3月31日之前已生成征缴计划,但参保单位无法正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职工申请个人社会保险费补缴;已对灵活就业人员生成征缴计划,但未缴纳,且依据政策允许补缴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单位已生成征缴计划,但无法正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职工申请个人社会保险费补缴;灵活就业人员已生成征缴计划,但未缴费。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选择回户籍地申领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申领的失业人员;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人员。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选择回户籍地申领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申领的失业人员;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人员。
参保人员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
参保人员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五条“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一、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九、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十四、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县转移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不动产登记费 非住宅:550元/件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依法继承; 2分家析产;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依法继承; 2分家析产;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书工本费 10元/件
一、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二、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三、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三)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互换协议、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 (一)互换; (二)转让; (三)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 (四)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一)不予注册登记的情形: 1、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拖拉机来历证明涂改的、拖拉机来历证明记载的拖拉机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拖拉机不符的; 4、拖拉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5、拖拉机属于被盗抢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不予转移登记的情形: 1、不予注册登记的规定情形的; 2、拖拉机与该机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3、拖拉机在抵押期间的; 4、拖拉机或者拖拉机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5、拖拉机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 1、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3、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4、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预告登记转移的申请人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和该预告登记转移的受让人共同申请。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可以单方申请。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费 非住宅:550元/件;证书工本费 10元/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费 非住宅:550元/件;证书工本费 10元/件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需役地权利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80/件;非住宅:550元/件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依法继承; 2分家析产;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书工本费 10元/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书工本费 10元/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书工本费 10元/件;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作价出资(入股)的; 2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书工本费 10元/件;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作价出资(入股)的; 2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书工本费 10元/件;不动产登记费 非住宅:550元/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书工本费 10元/件;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证书工本费 10元/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书工本费 10元/件;不动产登记费 非住宅:550元/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机动车牌照费 小车(蓝牌)、大车(黄牌):100元/2片;挂车(黄牌):50元/片;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10元/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 2.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10元/证;机动车牌照费 100元/2片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书工本费 10元/件;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书工本费 10元/件;不动产登记费 非住宅:550元/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证书工本费 10元/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费 非住宅:550元/件;证书工本费 10元/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书工本费 10元/件;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书工本费 10元/件;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书工本费 10元/件;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证书工本费 10元/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160元/件、非住宅:1100元/件;证书工本费 10元/件
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个体工商户登记表单信息及确认其他税务管理信息。对于市场监管部门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进行补充确认。
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个体工商户登记表单信息及确认其他税务管理信息。对于市场监管部门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进行补充确认。
参保人员或参保人员所在单位
参保人员或参保人员所在单位
参保人员或参保人员所在单位
纳税人可以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及积分明细和所属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
参保人员或参保人员所在单位
无限制
无限制
无限制
无限制
无限制
无限制
无限制
无限制
无限制
所在企业或房屋供热手续已完成
所在小区或房屋的电表开通“一户一表”手续已完成
无限制
无限制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依法参加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申请打印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查询单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个人参保证明打印)
参保个人
参保个人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个人账户余额查询)
个人账户变动查询
个人参保信息查询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基本信息查询)
(一)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查询账户信息。
外国石油公司应按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事宜。尚未开始商业性生产的外国石油公司可暂不报送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填报《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生产费用年度明细表》。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的规定,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包括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符合财税〔2011〕87号文件退(免)消费税规定且需要申请退(免)消费税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表》等资料,办理退(免)消费税资格备案。未经资格备案的使用企业,不得申请退(免)消费税。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可申请修改个人信息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可申请修改单位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首次报送基本信息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办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在职职工可申请打印职工企业养老保险在职职工信息查询单
已经领取供养亲属待遇的人员基本信息错误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含因工死亡)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含因工死亡)的。
已参保缴费人员未记个人账户或记账错误,对其账户进行维护的。
所在小区或房屋的燃气开通手续已完
在河南省内购置取得合法规划、建设、销售手续,并完成联合验收的商品房,购房人可申请办理。
1.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发生变更 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信息变更后将变更信息共享至省级信息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部门变更信息,经确认后更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 2.一照一码户非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 一照一码户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非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信息即时共享至信息交换平台。
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符合规定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退税代理机构由省税务局会同财政、海关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并由省税务局公告。完成选定手续后,省税务局应与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为两年。选定为退税代理机构的银行在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其提供的资料办理退税代理机构备案手续。
因通信地址、户籍地、联系电话等信息事项发生变更的城乡参保居民
一、在我省居住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我省就业或参保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二、已办理过我省社会保障卡; 三、需要变更非卡面信息的。
因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信息事项发生变更的参保职工
因通信地址、户籍地、联系电话等信息事项发生变更的参保职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含因工死亡)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含因工死亡)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含因工死亡)的。
由退休单位在网站更改,或者本人拿身份证、银行卡或者社保卡去社保大厅办理更改
由退休单位在网站更改,或者本人拿身份证、银行卡或者社保卡去社保大厅办理更改
由退休单位在网站更改,或者本人拿身份证、银行卡或者社保卡去社保大厅办理更改
符合规定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可以直接或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商店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其提供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及相关资料,受理其申请后逐级上报至省税务局,省税务局核准后予以备案。
在河南省内购置已取得合法规划、建设、销售手续的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可申请办理。
因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信息事项发生变更的城乡参保居民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含因工死亡)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含因工死亡)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含因工死亡)的。
资料齐全无误,给予受理;
遗嘱人死亡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查询遗嘱公证信息
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查询本人近五年内的出入境记录的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含因工死亡)的。
待补充
待补充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
申领失业待遇人员
持有导游证人员
1、原所在单位劳务合同解除 2、新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劳务合同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的要求。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后,如果发现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没有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企业应按下列方法处理: 1.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应更正后再次进行申报; 2.属于未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出口货物报关单确认操作或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操作的,应进行上述操作后,再次进行申报; 3.除上述原因外,可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将缺失对应凭证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 出口企业需要将作为退税原始凭证的海关进口增值税或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电子信息在预申报前向税务机关先进行申报。并根据税务机关反馈信息结果有电子信息的方可进行退(免)税申报。 对无相应电子信息的出口企业需要在后期重新提出申请;有电子信息的才可以申报办理退(免)税。
以自然人名义纳税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可以由本人自主向税务机关报告身份信息。
无
1.基础信息报告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建立自然人档案,并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赋予纳税人识别号。自然人可凭已采集的身份证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查询、打印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通过纸质或电子的形式向纳税人提供电子纳税人识别号卡。 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身份信息时,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正常信息报送,可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处理。特殊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如因生僻字、与公安信息比对不通过等问题导致校验不通过;身份证件信息不符合规则,无法进行采集;不持有居民身份证的而持其他有效证件的中国大陆公民,如军官等;取得应税所得但未入境的外籍人员等。 2.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由税务机关采集相关家庭成员、房屋、受教育情况等基本信息。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3.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 被投资单位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企业发生股权交易及转增股本等事项后,应在次月15日内,将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进行个人股权转让,依法完成申报纳税工作后,税务机关应当进行相关信息采集,建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强化对每次股权转让间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逻辑审核,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发放养老待遇的人员
待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