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人员
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人员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6.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7.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8.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1.申领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应当具备《种子法》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 三、加工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满足出租的合法出版物。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满足出租的合法出版物。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一、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二、草原防火通行证的申请表;三、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车辆的相关手续
一、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二、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表;三、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同意实施的证明复印件;四、 草原灭火设备配备情况及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
一、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二、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动的申请表;三、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同意实施的证明复印件;四、 草原灭火设备配备情况及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
一、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二、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动的申请表;三、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同意实施的证明复印件;四、 草原灭火设备配备情况及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
一、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二、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动的申请表;三、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同意实施的证明复印件;四、 草原灭火设备配备情况及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
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使用林地相关法律、政策规定;3.材料齐全;
1、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草原植被恢复费缴费 《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治理地点符合国家和当地防沙治沙规划; 2.依法取得治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 3.资金有保障; 4.治理方案经过专家技术论证。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2.提供材料真实合法。
1.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2.被征占用林地权属清楚,符合国家和省使用林地相关法律、政策规定;3.材料齐全;4.各项建设工程长期占用林地面积不得突破年度林地定额总量。
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1.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2.被征占用林地权属清楚,符合国家和省使用林地相关法律、政策规定;3.材料齐全;4.各项建设工程长期占用林地面积不得突破年度林地定额总量。
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1.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2.被征占用林地权属清楚,符合国家和省使用林地相关法律、政策规定;3.材料齐全;4.各项建设工程长期占用林地面积不得突破年度林地定额总量。
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1.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2.被征占用林地权属清楚,符合国家和省使用林地相关法律、政策规定;3.材料齐全;4.各项建设工程长期占用林地面积不得突破年度林地定额总量。
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1.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2.被征占用林地权属清楚,符合国家和省使用林地相关法律、政策规定;3.材料齐全;4.各项建设工程长期占用林地面积不得突破年度林地定额总量。
1.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2.被征占用林地权属清楚,符合国家和省使用林地相关法律、政策规定;3.材料齐全;4.各项建设工程长期占用林地面积不得突破年度林地定额总量。
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1.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2.被征占用林地权属清楚,符合国家和省使用林地相关法律、政策规定;3.材料齐全;4.各项建设工程长期占用林地面积不得突破年度林地定额总量。
1.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2.被征占用林地权属清楚,符合国家和省使用林地相关法律、政策规定;3.材料齐全;4.各项建设工程长期占用林地面积不得突破年度林地定额总量。
1.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2.被征占用林地权属清楚,符合国家和省使用林地相关法律、政策规定;3.材料齐全;4.各项建设工程长期占用林地面积不得突破年度林地定额总量。
1.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2.被征占用林地权属清楚,符合国家和省使用林地相关法律、政策规定;3.材料齐全;4.各项建设工程长期占用林地面积不得突破年度林地定额总量。
1.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2.被征占用林地权属清楚,符合国家和省使用林地相关法律、政策规定;3.材料齐全;4.各项建设工程长期占用林地面积不得突破年度林地定额总量。
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申请人需符合以下申请条件,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条件:申请人须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六条、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三)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2的要求;(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二)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申请人需符合以下申请条件,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条件:申请人须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六条、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三)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2的要求;(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二)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